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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三)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 士兵编制军衔和首次军衔评定、授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和训练、执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奖励。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兵,其军衔或者级别,可以提前晋升。

第三十条 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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