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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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