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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第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會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二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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