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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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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定水曲面積,以水曲沿岸周圍之低潮標與連接其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標之線間之面積為準。水曲因有島嶼致曲口不止一處者,半圓形應以各口口徑長度之總和為直徑畫成之。水曲內島嶼應視為水曲水面之一部份,一併計入之。

四.︀海灣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標間之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浬者,得在此兩低潮標之間劃定收口線,其所圍入之水域視為內國水域。

五.︀如海灣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標間之距離超過二十四浬,應在灣內劃定長度二十四浬之直線基線,並擇其可能圍入最大水面之一線。

六.︀前列規定不適用於所謂“歷史性”海灣或採用第四條所載直線基線辦法之任何情形。

第八條

劃定領海界限時,出海最遠之永久海港工程屬於整個海港系統之內者應視為構成海岸之一部份。

第九條

凡通常供船舶裝、卸及下錨用途之泊船處,雖全部或一部位於領海外部界限以外,仍屬領海範圍。沿海國應將此項泊船處明加界劃,並在海圖上連同其界線一併載明;此項界線應妥為通告周知。

第十條

一.︀稱島嶼者指四面圍水、露出高潮水面之天然形成之陸地。

二.︀島嶼之領海依本條款規定測定之。

第十一條

一.︀稱低潮高地者謂低潮時四面圍水但露出水面而於高潮時淹沒之天然形成之陸地。低潮高地之全部或一部份位於距大陸或島嶼不超過領海寬度之處者,其低潮線得作為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

二.︀低潮高地全部位於距大陸或島嶼超過領海寬度之處者,其本身無領海。

第十二條

一.︀兩國海岸相向或相鄰者,除彼此另有協議外,均無權將本國領海擴展至每一點均與測算各該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央線以外。但如因歷史上權利或其他特殊情況而須以異於本項規定之方法劃定兩國領海之界限,本項規定不適用之。

二.︀相向兩國或相鄰兩國之領海分界線應於沿海國官方承認之大比例尺海圖上標明之。

第十三條

河川直接流注入海者,以河岸低潮線間連接河口各端之直線為基線。

第三節.︀無害通過權
甲款.︀適用於一切船舶之規則
第十四條

一.︀無論是否沿海國之各國船舶依本條款之規定享有無害通過領海之權。

二.︀稱通過者謂在領海中航行,其目的或僅在經過領海而不進入內國水域,或為前往內國水域,或為自內國水域駛往公海。

三.︀通過包括停船及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附帶有此需要,或因不可抗力或遇災難確有必要者為限。

No 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