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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50


No. 770. 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修正一九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在日內瓦簽訂之取締販賣婦女兒童公約及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一日在日內瓦簽訂之取締販賣成年婦女公約之議定書


本議定書簽定國鑒於依據一九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在日內瓦簽訂之取締販賣婦女兒童公約及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一日在日內瓦簽訂之取締販賣成年婚女公約,國際聯合會原受有若干職權,而國際聯合會茲已解散,爲求上述職權得以繼續執行起見,實有重行規定之必要,又鑒於上述職權此後以由聯合國執行爲宜,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密簽定國擔允於此間各就其所簽訂之公約,並依照本議定書之規定,使本議定書附件所載各該公約修正條款發生完全之法律效力,並施行之。


第二條

祕書長應備具依照本議定書修正之各該公約全文,並將抄本分送聯合國各會員國政府及得簽字於本議定書或接受本議定書之非會員國政府,供其參考。祕書長並應請本議定書所修正任何公約之簽訂國於修正條款生效後,立即實施各該公約之修正全文;對於尙未能成爲本議定書簽訂國之各該公約簽訂國,亦應一例請其實施。


第三條

凡一九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取締販賣婦女兒童公約或一九三三年十日十一日取締販賣成年婦女公約之任何簽訂國,經祕書長送致本議定書抄本者,均得簽字於本議定書或接受之。


第四條

各國得經由下列程序之一,成爲本議定書簽訂國:

(甲)對於認可不附保留,逕行簽署;或

(乙)接受,須以正式文書交存聯合國祕書長。


第五條

一.本議定書於兩個以上國家成爲其簽訂國之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