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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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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議定書附件所載修正條款自各該公約簽訂國過半數成爲本議定書簽訂國之日起,就該關係公約,發生效力。因此,凡於各該修正條款發生效力以後成爲一關係公約簽訂國之國家,均爲該修正公約之簽訂國。


第六條

茲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及大會所制定之該條施行細則,授權聯合國祕書長分別於本議定書及本議定書所載各該公約修正條款發生效力之日,予以登記,並於登記後儘速公佈之。


第七條

本議定書應留存聯合國秘書處檔庫,其中、英、法、俄、西文各本同一作準。須依照附件修正之兩項公約因僅有英、法文兩本,故附件之英、法文本同一作準,而中、俄、西文各本僅係譯本。

祕書長應將本議定書(包括附件)之正式副本分送一九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取締販賣婦女兒童公約或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一日取締販賣成年婦女公約之各簽訂國以及聯合國所有會員國。

爲此,下列代表各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簽字於本議定書,以昭信守。簽署日期與簽字並列。

公曆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訂於紐約成功湖。

No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