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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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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议定书附件所载修正条款自各该公约签订国过半数成为本议定书签订国之日起,就该关系公约,发生效力。因此,凡于各该修正条款发生效力以后成为一关系公约签订国之国家,均为该修正公约之签订国。


第六条

兹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及大会所制定之该条施行细则,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分别于本议定书及本议定书所载各该公约修正条款发生效力之日,予以登记,并于登记后尽速公布之。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留存联合国秘书处档库,其中、英、法、俄、西文各本同一作准。须依照附件修正之两项公约因仅有英、法文两本,故附件之英、法文本同一作准,而中、俄、西文各本仅系译本。

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包括附件)之正式副本分送一九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取缔贩卖妇女儿童公约或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一日取缔贩卖成年妇女公约之各签订国以及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为此,下列代表各秉本国政府正式授予之权,签字于本议定书,以昭信守。签署日期与签字并列。

公历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订于纽约成功湖。

No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