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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66
No. 8132. 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關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議定書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聯合國會所
查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二之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對於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發生效力。 ”,
查聯合國大會前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依照該等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通過決議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載關於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案,
查該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批准上述修正案之必要條件,依本議定書附件所載,已於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具備,各該修正案已於該日對聯合國全體會員國發生效力,
又查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