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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66


No. 8132. 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关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之生效议定书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订于纽约联合国会所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发生效力。 ”,

查联合国大会前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依照该等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过决议案一九九一甲及乙(十八)所载关于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案,

查该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批准上述修正案之必要条件,依本议定书附件所载,已于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具备,各该修正案已于该日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发生效力,

又查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之修正条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