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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關於依照本日所簽訂之中英空中運輸協定附件第三節之規定,爲非營業之目的,需要使用下列各地點之陸地機場一節,俾獲允准:
海口、
廈門、
青島。
在非常情形下,爲非營業之目的,亦須使用汕頭及福州之陸地機場,俾於準備航行計劃時,得以顧及萬一廈門之陸地機場業已關閉,或飛往香港或上海之航空器一經察覺該器已不能在正擬飛往之陸地機場上降落,卽可使用上述陸地機場。
當最近雙方進行談判期間,業經聲明依照本協定經指定之英國航空組織,至少其中之一將使用飛船,本大使茲乘此機會照達
閣下,此項飛船依照本協定所獲商業性入境權利,擬在上海行使。但依照附件第三節,此項航空器爲非營業之目的,並請允准得使用下列各地點之水上機場:
廣州灣、
汕頭、
金門島、
温州。
此項地點通常僅遇緊急時始使用之,特別在颶風發生時,則爲安全計,實有降落之必要,並爲此目的,並須在此項地點安置與使用若干特殊之設備。而在非常情形下,一如本照會第二段所敍述之情形然,瑯琊灣水上機場之緊急使用,亦屬必要,惟在該地點並不需要特殊之設備。
如荷N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