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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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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接受。
接受須以正式文書送交聯合國祕書長。


第柒條

本議定書自一九零七年協定二十個簽訂國簽訂本議定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爲此,各簽訂國政府代表簽訂,並以英法兩種文字各製成一本,同一作準。各該正本應留存於聯合國祕書處檔庫。

祕書長應以正式副本分送與各簽署國,接受本議定書國家,及其他迄本議定書簽訂之日止仍爲一九零七年協定簽訂國之任何國家。

祕書長應於議定書發生效力後,儘速通知本議定書之每一簽訂國。

一九四六年七月ニ十二日簽訂於紐約市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