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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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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接受。
接受须以正式文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
第柒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零七年协定二十个签订国签订本议定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为此,各签订国政府代表签订,并以英法两种文字各制成一本,同一作准。各该正本应留存于联合国秘书处档库。
秘书长应以正式副本分送与各签署国,接受本议定书国家,及其他迄本议定书签订之日止仍为一九零七年协定签订国之任何国家。
秘书长应于议定书发生效力后,尽速通知本议定书之每一签订国。
一九四六年七月ニ十二日签订于纽约市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