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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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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會所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之。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每一委員就職時,應在委員會公開集會中鄭重宣言,必當秉公竭誠,執行職務。
第三十九條
一.委員會應自行選舉其職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委員會應自行制定議事規則,其中應有下列規定:
(子)委員十二人構成法定人數;
(丑)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四十條
一.本盟約締約國承允依照下列規定,各就其實施本盟約所確認權利而採取之措施,及在享受各種權利方面所獲之進展,提具報告書:
(子)本盟約對關係締約國生效後一年內;
(丑)其後遇委員會提出請求時。
二.所有報告書應交由聯合國秘書長轉送委員會審議。如有任何因素及困難影響本盟約之實施,報告書應予說明。
三.聯合國秘書長與委員會商洽後,得將報告書中屬於關係專門機關職權範圍之部分副本轉送各該專門機關。
四.委員會應研究本盟約締約國提出之報告書。委員會應
Vol. 999, 1-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