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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通知是否贊成召開締約國會議,以審議並表決所提議案。如締約國三分之一以上贊成召開會議,秘書長應以聯合國名義召集之。經出席會議並投票之締約國過半數通過之修正案,應提請聯合國大會核可。

二.修正案經聯合國大會核可,並經本盟約締約國三分之二各依本國憲法程序接受後,即發生效力。

三.修正案生效後,對接受此種修正之締約國具有拘束力;其他締約國仍受本盟約原訂條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


第五十二條

除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同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子)依第四十八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丑)依第四十九條本盟約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五十一條任何修正案發生效力之日期。


第五十三條

一.本盟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盟約正式副本分送第四十八條所稱之所有國家。

為此,下列各代表秉其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本盟約,以昭信守。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