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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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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一.本盟約聽由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盟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二.本盟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本盟約聽由本條第一項所稱之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已經簽署或加入本盟約之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

一.本盟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盟約之國家,本盟約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第五十條

本盟約各項規定應一律適用於聯邦國家之全部領土,並無限制或例外。


第五十一條

一.本盟約締約國得提議修改本盟約,將修正案提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提議之修正案分送本盟約各締約國,並請其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