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314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十三條
除本議定書第八條第五款之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盟約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所有國家:
(子)依第八條所為之簽署、批准及加入;
(丑)依第九條本議定書發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十一條任何修正案發生效力之日期;
(寅)依第十二條提出之退約。
第十四條
一、本議定書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正式副本分送盟約第四十八條所稱之所有國家。
為此下列各代表秉其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國在紐約簽署之議定書,以昭信守。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