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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職權令前者投得上述工程的回報。

353

被告甲指派土地工務運輸局於為2003年3月12日,為“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354

辛甲以壬己的名義參加上述工程的競投。

355

截標後,被告甲知悉評標初步結果顯示壬己將成為中標公司,所以沒有再作出其他干預。

356

2003年6月6日,壬己以工程總造價9,844,443.00澳門元獲得“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的批給。在2003年9月18日至2004年5月19日期間,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585,910.40澳門元的該工程的五個後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