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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3,782.56澳門元的後加工程(包括一項名為“第三條澳氹大橋位於南面引橋之氹仔迴旋處燈飾和臨時景觀整治工程"),所有工程項目都直接批給辛丁,工程款項增加幅度為原工程金額之32.67%。

378

2005年1月,“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臨時收則待確認期間,被告甲收取了辛甲為了能順利通過工程收則而支付的有關“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的餘款500,000.00港元及有關“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之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379

2005年1月21日,辛甲從辛丁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 的帳戶,將4,500,000.00港元電匯至其以辛甲名義於銀行(16)開設之帳號為 XXXXXXXXX 的帳戶內。

380

同年1月24日辛甲再從辛丁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 的帳戶中,將1,000,000.00港元電滙至其於銀行(16)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