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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關閘廣場-供澳門電力有限公司公共照明系統之突出物(造價為119,050.00澳門元)、關閘廣場及地下客運總站-空調設備的供應及安裝工程(造價為7,550,695.00澳門元)及關閘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的試驗空調設備(造價為545,910.00澳門元)。

398

上述由建設發展辦公室建議並獲批準以直接批給方式給予未能完成工程的辛丁的十六項獨立的“補充工程"或“改善工程",總造價約22,147,666.90澳門元。

399

按照約定,被告甲除了收取有關原工程的3,000,000.00港元回報之外,亦就後來的“補充工程"或“改善工程"再收取2,000,000.00港元,合共5,000,000.00港元。

400

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回報,辛甲於 2004 年 11 月 22 日透過其以個人名義在銀行(17)開設帳號為XXXXXXXXXX之港幣往來帳戶,將5,000,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