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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透過第17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被告甲轉授權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乙壬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辛丁簽定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站管理及保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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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8日,乙壬以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的名義,與辛丁的代表、該公司原董事長辛甲,就2006年度的“關閘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管理及保養合同"簽訂了書面合同。

458A

事實上,辛丁並沒有自行提供合同所定的管理服務。

458B

而是通過一間名為癸丙進行管理合同內所指應由辛丁提供的服務。

458C

為此,辛丁每月向癸丙支付不少於澳門幣三十萬元作為管理的報酬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