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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壬丙通過“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於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所獲得的利潤中,被告甲以甲丁擁有辛丁在壬丙10%股份的名義,可獲得355,812.82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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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兩筆款項2006年5月11日辛甲以匯款方式透過其以個人名義在銀行(17)帳號為XXXXXXXXXX的澳門幣往來帳戶,將240,000.00港元匯至由辛乙以辛丙名義於銀行(16)所開設之帳號為XXXXXXXXX的支票往來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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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日,辛甲再以匯款方式,透過其以個人名義在銀行(17)開設之帳號為XXXXXXXXXX的港幣往來帳戶,將 350,000.00 港元匯至由辛乙以辛丙於銀行(16)所開設之帳號為XXXXXXXXX的支票往來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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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6日,辛乙將上述580,000.00港元匯至癸甲在銀行(1)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