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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XX 的港幣往來帳戶內。

482

之後,癸甲從其上述帳戶開出一張號碼為XXXXXX、金額為580,000.00港元的支票交給辛乙,再由辛乙交給辛甲。

483

辛甲遂將上述支票交給被告甲。

484

在被告甲的要求下,其父親乙作背書,並於2006年6月10日將上述580,000.00港元存入乙在銀行(1)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幣往來帳戶內。

485

至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辛甲、辛戊、辛庚及其他人士以融資方式,但僅以辛庚的名義先後三次向黑沙村民購得位於路環黑沙村黑沙馬路一幅面積為 3530 平方米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