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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3,600.00港元、4,518,960.00澳門元及600,06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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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澳門廉政公署人員還在被告甲上述住所扣押了多只名貴手錶,包括價值1,197,120.00澳門元的“GIRARD-PERREGAUX"鑽石腕錶、價值約為235,296.00澳門元的“Van Cleef & Arpels"鑽石腕錶、價值約為767,602.00澳門元的“BUCCELLATI"全鑽石腕錶、價值約為 680,191.20澳門元的“BLANCPAIN"手錶、價值約228,608.64澳門元的“PATEKPHILIPPE"玫瑰金手錶及價值約為142,939.20澳門元的“VAN CLEEF & ARPELS"手錶等等,總值約為3,528,456.00澳門元(詳細清單列於卷宗第1419頁至第1420頁之扣押筆錄、第3596頁及第3604頁、第3612頁之扣押物清單,其内容在此被視爲完全轉錄,以及卷宗第1419至第1436頁之鑑定筆錄、第4044頁及其背面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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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人員亦扣押了1隻價值480,000.00港元、牌子為“TIFFANY & Co.",型號為“16762865 2.12CT"的白金鑽石戒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