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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4年9月底,被告甲向丁執行委員會主席己表示要安排其胞弟辛認識已超過廿年的朋友庚擔任該公司董事會的本地區官方董事,同時也提供了庚的聯絡方法。

10

被告甲也向戊表示了相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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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份某日,己取得庚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其在銀行(1)(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XX 的港幣支票帳戶的資料副本。

12

從 2004 年 10 月份開始,庚以本地區官方董事的身份,定期透過上述帳戶收取由丁每月支付20,000.00澳門元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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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己根據被告甲的指示製作了一份選舉庚為董事會成員的建議書,並於2005年3月30日交給政府代表戊簽署,然後提交股東大會並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