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19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28

之後,被告甲將其上述決定告知了妻子癸、胞弟辛、弟婦甲甲和父親乙等家人,並指使他們在香港、英國等地成立公司及以授權方式讓其管理有關公司,以及在銀行開立個人或公司帳戶和保險箱及以授權方式讓其管理相關銀行帳戶和保險箱,用以接收和轉移所收取的金錢回報。

29

為此,2003 年至 2006 年期間,根據被告甲的指使,辛、甲甲、乙、庚、甲乙(已另案處理)等人在香港、英國成立公司及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或公司銀行帳戶,並授權被告甲和癸管理這些公司及銀行帳戶。

30

同時,被告甲及其妻子癸伙同其他人士,包括辛、甲甲、庚及甲乙等,通過香港的律師行,先後在英屬處女島成立及註冊的公司包括甲丙、甲丁、甲戊、甲己和甲庚。

31

2004 年 1 月 30 日,甲丙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