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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虛假聲明罪;

-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起訴書內指控其的事實如下(在此包括後來所增加的事實):

1

被告甲於1987年6月19日至1999年月1日期間,先後出任前……部長及……辦公室主任。

2

1999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6日期間,被告甲擔任……。

3

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15/2000號行政命令及第6/2005 號行政命令的規定,被告甲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