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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於庚死亡的翌日(即 2006 年 6 月 20 日)要求大學同學甲辛取代庚的位置,並與妻子癸委託甲辛擁有甲丁的股權,成為該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以便在有需要時仍可繼續操控上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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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甲辛應被告甲的要求預先簽下一份沒有日期的自願辭職聲明書交予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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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辛亦簽署了一份日期為2006年6月8日的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承諾轉讓由甲己委託的一份甲丁的股份及所得的利益給甲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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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戊於2005年2月2日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並於銀行(3)倫敦分行擁有帳號為XXXXXX-XXXXXX的銀行帳戶;該公司是由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實際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