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20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63

2006年5月11日,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與其一起前往香港銀行(4)地址(3)分行,以甲庚的名義開設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及 XXX-XXX-X-XXXXXX-X的港幣帳戶及外匯寶帳戶。

64

同時,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授權前者成為唯一一個可以處理上述帳戶的人。

65

2006 年 6 月 14 日,又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與其一起前往香港銀行(5),以甲庚的名義開設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的港幣帳戶、帳號為XXXXX-XXX的美元帳戶、帳號為XXXXXX-XXX的英鎊帳戶及帳號為XXXXXX-XXX的歐羅帳戶。

66

同時,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授權前者成為唯一一個可以處理上述帳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