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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銀行帳戶的聯絡地址為庚在香港所設的郵箱“PO BOX n.ºXXXX, Central,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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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澳門廉政公署人員前往被告甲擔任司長時位於地址(4)的辦公室進行搜索,並搜獲一套有庚簽名的關於甲丁的文件、一套甲甲簽名的關於甲丙的文件等及與上述公司有關的物件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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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2 月 8 日,澳門廉政公署人員在被告甲位於地址(1)座的住所內進行搜索,在睡房書檯下夾萬內搜獲 2 個甲丁原子印章、1 個甲庚原子印章、1 個甲丙原子印章、6 張附有庚簽名的空白CHATS申請書等與上述公司有關的物件、公司成立文件及公司在香港的銀行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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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告甲的要求,約於 2003 年至 2004 年期間,辛和甲甲分別在英國銀行(6)、銀行(7)和銀行(8)開立了帳戶。辛在上述三間銀行的帳戶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 XXX ;甲甲的帳戶帳號分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