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33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仔飛能便道街上述一幅面積為363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並向被告甲承諾倘讓其取得該土地的批給,則給予該地段將興建的其中一間商舖予被告甲作為回報。

515

2004年7月30日,壬壬以壬辛的名義購買了蛤巷 15 號地段。

516

2004年9月2日,壬壬以壬辛的名義以書面形式向被告甲提出申請,表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得悉位於氹仔飛能便度街有一幅3633平方米的土地,要求取得該土地的批給,目的是發展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並承諾將上述蛤巷15號之地段及將來興建的停車場部份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517

被告甲在收到壬壬提出的申請後,立即命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乙辛跟進及加快處理有關申請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