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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被告甲亦開始透過以其弟婦甲甲(辛的妻子)的名義在英國三間銀行The 銀行(6)London、銀行(8)London 及銀行(7)London 所開設的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的銀行帳戶,進行資金轉移。

531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3 月期間,被告甲透過甲丙在銀行(1)及銀行(3)的帳戶和甲丁在銀行(3)的帳戶,將其收取的不法利益回報4,150,000.00英鎊分七次匯到辛在上述英國銀行所開設的個人帳戶中。

532

2004年6月至 2005年2月期間,被告甲透過甲丙在銀行(1)及銀行(3)的帳戶,將其收取的不法利益回報4,950,000.00英鎊分七次匯到甲甲在英國上述銀行所開設的個人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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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1日,被告甲透過甲丙於香港匯豐銀行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帳戶,匯款900,000.00英鎊至甲甲在英國The 銀行(6)London帳號為 XXXXXX-XXXXXXXX 的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