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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6年11月30日,乙應被告甲的要求在香港銀行(5)開設的港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港幣往來帳戶(帳號為XXXXXX-XXX)及港幣定期帳戶(帳號為 XXXXXX-XXX)的存款結餘分別為17,743.27港元、980.00港元及7,500,000.00港元。

590

乙在香港各銀行帳戶中的所有存款均是被告甲作出前述行為而取得的不法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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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甲丁於銀行(3)有限公司的存款結餘為18,401,232.21港元,當中包括:港幣儲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的17,139,471.31港元,外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XX-X)的83,589.99英鎊及1,000.44美元。

592

至2006年11月30日,甲丁於銀行(3)有限公司的存款結餘為23,139,633.15港元,當中包括:港幣儲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的4,794,707.35港元,外幣儲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XX-X)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