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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程之後加工程包括兩部份,直接批給乙甲的日期分別為2005年3月28日及2005年12月14日;批給金額分別為23,967,662.20澳門元及25,988,358.8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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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對上述工程及後加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7月11日由被告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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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乙己已取得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及第二期工程的批給,被告甲遂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直接批給方式將“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三期工程"判給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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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8日,乙己以工程總造價262,389,246.00澳門元獲得“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三期工程"合同的批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