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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甲參與競投上述工程。

132

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建合同,則甲癸會給予被告甲3,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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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無視上述工業事故發生的事實,向負責招標的建設發展辦公室授意由乙甲中標。

134

2004年7月8日,乙甲以工程總造價67,600,000.00澳門元獲得“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合同的批給。

135

2004年12月,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獲得上述批給以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3,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