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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其職務上固有的權力及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明知庚和壬不具備應有的資格和能力在丁擔任官方董事,仍然指定他們擔任該職位,目的在於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損害了特區行政當局的公正性及可信性。

623

被告甲身為公務員,明知不應為自己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利益或有關該利益的承諾,而在執行......職務期間違背其職務上固有義務,親自或透過第三人作爲或不作為而收取利益回報,干預公共工程的評標結果,授意或指定由參加投標的特定建築工程公司中標、免除公開競投而將相關工程或有關保安、清潔、保養等服務的合約直接批給予其指定的公司,或在工程建造出現違規時不追究該等公司的責任,又或使指定公司獲得土地批給以進行私人工程。

624

被告甲身為公務員,明知不可濫用其擔任......的職權及影響及違反其職務所固有的義務,仍然授意或指定由特定公司取得公共工程及其他合同項目的判給,干預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共工程及私人工程的審批及驗收工作,或在工程建造出現違規時不追究該等公司的責任,又或使特定公司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