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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被告甲以本人名義及透過他人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出所申報的財 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該等財產不能作出具體解釋,也不能合理顯示其 合理來源。

629

被告甲明知上述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被告負責供養現居於英國的妻子及兩名兒子。

2. 我們不認定下列事實(維持起訴批示中的條文編號):

119

乙己基於起訴批示第 118 條內所提到的原因而沒有受任何處罰。

128

在起訴批示第 128 條內所提到的被告被拘留與換地申請未獲批准之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