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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直接批給方式將“承造第三條澳氹大橋工程的追加工程"和“第三條澳氹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判給己辛。

240

己辛並未因為沒有維持工作地點之良好秩序而受到任何處罰。

246

被告甲收取了己丁為日後通過被告甲取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第246條所提到的金額。

271

起訴批示第271條所提到的被告被拘留與未有收取有關回報之間的因果關係。

327

為取得金錢利益,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將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判給壬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