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
在沒有議價及磋商的情況下作出了起訴書第470條所提到的決定。
615-A
第559條、第610條、第611條、第614條、第615條以及第617條所述的財產均是私人直接或間接地支付予被告甲、並為本起訴批示所述的現金,或者是以該等現金取得的財產。
3.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規定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規定,法院對起訴批示中的下列事實不予審理:
第15條-因屬法律事宜。
第560條-因純屬結論性事實事宜。
第623條-被告甲執行......職務期間還違背了其職務上固有義務-因屬法律和結論性事實事宜。
4. 列舉作為法院就認定之事實和不認定之事實所形成其心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