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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為取得金錢利益,被告甲授意建設發展辦公室將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項目判給辛丁。

423

辛丁沒有維持工作地點之良好秩序或延誤工期。

439

辛丁承建的“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延誤工期;然而,為取得金錢利益,被告甲無視該等事實,仍授意建設發展辦公室將澳門科學館建造承攬工程項目判給辛丁。

441

起訴批示第 441 條所提到的被告被拘留與沒有收取有關回報之間的因果關係。

445

被告甲明知辛丁當時並無在商業登記中登記從事“物業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