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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某些關於故意和特別是錯誤的複雜問題,這些問題來自於(在葡萄牙)列出範圍相對較窄的犯罪"。

在由被告呈交予卷宗內的意見書中,同一作者卻持有另一觀點:在第6/97/M號法律生效期間,清洗黑錢罪只在有組織犯罪範疇受處罰。

2.2.7. 罪行的主觀要素

清洗黑錢罪的行為人必須知道作為其行為目標的財產或物品來自於觸犯法律中列明的一項基礎性罪行。[1]例如,知道有關之財產來自於觸犯一項受賄罪。[2]

然而,我們認為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即構成清洗黑錢罪。[3]

當然,如基礎性罪行和清洗黑錢罪兩項罪行的行為人屬同一人,就不會有問題。

  1. JORGE M. V. M. DIAS DUARTE:《Branqueamento......》,第145及續後各頁及JORGE GODINHO:《Do Crime......》,第206及207頁。
  2. JORGE GODINHO:《Do Crime......》,第208頁。
  3. JORGE M. V. M. DIAS DUARTE:《Branqueamento......》,第145及續後各頁。有學者不認同偶然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例如,JORGE GODINHO:《Do Crime......》,第215及續後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