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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裁判屬於被告、由他在澳門和香港持有的餘下現金或證券部份,即使不是來源自通過受賄罪得到的資金,或以該資金獲取的;

-對從被告處扣押的物品,特別是第615條和617條所指的、在最後一次財產聲明中沒有列明的、價值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物品[第11/2003號法律第2條第3款第(一)項]。

因此,充公的財產包括在已認定的事實中,在下列條文內提到的所有財產:第528條至529條、第577條、第578條、第581條至589條、第591條至597條、第599條至603條、第606條至611條和第613條,也包括在已認定的事實中在第615條和617條內所提到、但在被告最後一次財產申報內沒有提到且其價值高於公職薪俸索引表500點的所有財產。

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檢控部份成立,並:

(一) 裁定被告觸犯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檢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