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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上述工程項目從前者所獲得的協助、並為將來通過被告甲取得更多私人及公共工程而支付的4,500,000.00港元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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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就“藝園及附近道路改建的承攬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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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甲參與競投上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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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建合同,則甲癸會給予被告甲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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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遂授意負責招標的建設發展辦公室由乙甲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