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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6年4月1日,根據甲癸的指示,戊辛從其名下的戊壬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開出一張3,500,000.00澳門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張支票於2006年4月6日被存入戊癸(東主為己甲)在澳門銀行(2)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
(6)2006年4月8日,丁庚從其名下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開出一張金額為4,350,575.00澳門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張支票於2006年4月8日被存入戊癸在銀行(4)澳門分行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
(7) 根據甲癸的指示,己甲分別於2006年4月8日及11日從戊癸上述二個銀行帳戶匯出3,390,000.00港元及4,213,516.00港元至其本人在香港銀行(4)所開立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其後,再從該帳戶開出一張金額為7,603,232.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該支票於2006年4月13日被存入甲癸名下的戊戊在香港銀行(4)上述帳戶中;
(8) 此外,丁庚於2006年3月8日和4月8日將甲癸預先以支票形式給付的款項開出2張金額分別為5,000,000.00港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