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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之後,甲癸要求己甲將收取到的款項開出4張支票交給他。
(7) 根據甲癸的要求,丙甲於2006年6月1日從高明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銀行(4)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簽發一張500,968.00 港元的支票交給甲癸。
(8) 甲癸隨後將上述5張支票交給了被告甲。
(9) 應被告甲的要求,這些支票經由乙背書,被告甲於2006年6月10日將其中3張存入乙在銀行(1)的帳戶內(帳號:XXX-XXXXXX-XXX),另外2張支票則存入乙香港銀行(10)的帳戶內(帳號:XXX-XXXXXX-XXX)。
221

己丁是己戊的股東之一,亦是該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從事民用及公共工程的施工、不動產投資和物業管理等業務。

222

2002 年 3 月以後,被告甲與己丁認識,並開始聯繫及私下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