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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應被告甲的要求,上述現金支票經由乙背書,並於2006年6月10日由被告甲存入乙在銀行(1)的帳戶內(帳號:XXX-XXXXXX-XXX);
(8)2006年6月13日,己丁從己戊在銀行(14)開立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開出一張 2,764,420 澳門元支票交給庚甲,用作償還庚甲替其墊支的上述款項。
248

庚丁是庚戊的經理,該公司由庚己和庚庚合資組成,經營業務範疇包括回收及處理垃圾或其相關的直接或間接性業務,包括外貿經營的活動。

249

庚丁亦是庚庚的股東及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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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庚丁亦是在香港註冊的庚辛的董事之一,其妻子庚壬則是該公司的股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