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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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条文索引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22年宪法(修正)法令(A1642) 有效期:2022年2月11日至今 |
第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22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a)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第四款 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2022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所成立之布城联邦直辖区;沙巴州之领土不包括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纳闽联邦直辖区;上述全部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之领土。[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二款
- 原文“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与登嘉楼。”
- 原文修订为现行文句。——2022年宪法(修正)法令(A1642)第2节,2022年2月1日生效。
- ↑ 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节规定:“凡宪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联邦、马来亚、马来西亚、联邦州属、马来亚州属或西马来西亚时,应解读为包含了联邦直辖区,除非另有明文阐明相反的规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读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