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7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条文索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
有效期:1974年2月1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22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a)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c)(已废除)。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第四款 雪兰莪州的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联邦直辖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三款
    • 增加“遵循第四款”字句于原句前。——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节,1974年2月1日生效。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原文“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联邦直辖区。”——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节,1974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