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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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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條文索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
有效期:1974年2月1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22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
    • (c)(已廢除)。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第四款 雪蘭莪州的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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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款
    • 增加「遵循第四款」字句於原句前。——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節,1974年2月1日生效。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原文「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節,1974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