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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2B/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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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二章: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适用
第一百一十二B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C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66 · 1963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不得限制婆罗洲任何一州或新加坡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在该州境内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当前国家银行的批准,亦不得限制新加坡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向该州境外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政府批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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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9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