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6/1963
外观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3年8月23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为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在各个复审单位划分选区。
- 第二款 选区总数应等于议员人数,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马来亚州属议员总数应按附件十三的规定分配给各州。
- 第三款 (已废除)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字句“联邦”改为“各个复审单位”。——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在原文插入“马来亚州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